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其他处理处置污泥的单位,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污泥管理台账未真实记录相关内容的,或者未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造成污泥去向不明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