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