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