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