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城乡污水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次。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