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测,抽测结果作为设施运行维护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