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二条有效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以及污水收集率、集中处理率、综合利用率等情况纳入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内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