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和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养护台账,每月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进出水的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泥处理处置以及运营成本等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
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开污水处理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