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实施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等,应当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