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维护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