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等污水处理的节点位置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平台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污水处理信息平台联网。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修改参数。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