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机制。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