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或者擅自拆除、改建、填埋、覆盖、占压污水管网;
(三)擅自改动沟渠、操作阀(闸)门以及向污水管网加压排水;
(四)向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
(五)向污水管网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淤泥、油脂等易堵塞物;
(六)在污水管网、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以及栽植高大乔木;
(七)建设占压污水管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