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处理工艺、成本核算、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对进出水质、污泥泥质进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