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与污水处理相关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污水处理等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