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