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有效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