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药)师资格的医(药)学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建立对乡村基层中医药人员的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