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应当占医院床位总数的一定比例;
(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并配备中药房;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使用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