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推进少数民族医药科研和资源保护开发,加强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工作,提高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