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解决以下重大事项:(一)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二)提出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审议促进中医药发展重大决策;(三)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中医药发展工作;(四)其他与发展中医药有关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