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

(二)提出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审议促进中医药发展重大决策;

(三)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中医药发展工作;

(四)其他与发展中医药有关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