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预算。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等方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