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支持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二)推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三)鼓励中医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制定、中医中药国际标准制定;(四)其他中医药交流传播方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