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具有传统川派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