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名中医、中医药重点学(专)科和中医等级医院等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审。

开展下列评审、评价、鉴定活动,应当成立有中医药专家参加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的专门组织: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鉴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