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科技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中医药理论、临床技术、中医中药标准和规范、中药新药的研究,以及中医药在预防保健、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应用研究,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