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名中医(药)专家的培养工作,培养和引进知名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带头人。鼓励名中医(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师承教育继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中医专业学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