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第三十条有效实行中医药教育的全行业管理。申请开办中医学历教育,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