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一条有效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完善中医药职业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