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依法批准后,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