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依法批准后,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