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以及使用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和来源去向追溯制度,规范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