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中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药材数据库、特有药材种质资源基因库等,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中药材资源状况,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