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中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药材数据库、特有药材种质资源基因库等,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中药材资源状况,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