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开展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完善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推动规范化基地建设。

开展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采集、繁育、开发和利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