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当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推动中医药与健康和养老服务、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