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知识普及、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鼓励中医药人员牵头或者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