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应当遵循中医药特点。中医医疗机构首诊条件和中医优势病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