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