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机制第三十九条有效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与纠纷有一定关联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心理专家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纠纷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审计、鉴定或者对纠纷处理进行咨询、评估。调查、审计、鉴定结果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供调解参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