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对当事人纠纷化解申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解决;
(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
(三)对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共同办理,必要时提请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协调办理;
(四)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可以提请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联动化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