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机制第三十二条有效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