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机制第三十条有效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依法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