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机制第二十八条有效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进行研究,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预防和化解纠纷的对策建议,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回复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