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机制第二十七条有效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托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立纠纷风险等级评估、分级分类处理和办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实行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调解组织逐级递进调解纠纷,形成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分流、调处、管控纠纷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