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将纠纷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纠纷源头治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