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给其他依法成立的纠纷化解组织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