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给其他依法成立的纠纷化解组织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