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