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贸易促进会、法学会等团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