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