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五条有效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