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