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四条有效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文化旅游、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工作,培育和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